进口旧沥青搅拌料转运机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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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范围
海关做人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
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
可供选择使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
方法为:
(1) 实际*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 相同产品的*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
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价格时,应采用其中**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 类似商品*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
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 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
和国内税等。
(5)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联系人: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