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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通知 关于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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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保险**与调解对接(下称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保监会现就进一步推进保险*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提出意见,聚保池整理出以下具体内容: 

开展保险**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

    一、总体要求

    二、加强平台建设

    三、规范运作程序

    (八)明确案件范围

    开展地区*要按照相关规定,有序开展保险*诉调对接工作。保险*诉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为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中规定的保险*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民商事*。

    (九)完善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

    1.诉前引导。在收到保险*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登记立案之前,人民*立案部门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应填写《立案前(诉前)调解申请书》等并签字确认,或者由人民*向当事人出具《立案前(诉前)调解建议书》、《立案前(诉前)调解确认书》等文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2.委派调解。人民*向保险*调解*发送立案前委派调解函及相关材料。

    3.*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调解*应及时函复人民*,其中当事人申请立案的,人民*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4.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十)完善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

    1.委托调解。由人民*出具委托调解函,写明委托*和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案由及案情简介等,连同起诉书、答辩状、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清单等材料移送调解*。

    2.*调解。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调解*应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书面报送委托*,人民*依法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保险*案件应及时恢复审理。

    (十一)严格调解时限

    调解*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时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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