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的干扰,电动板式排烟口,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消防板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还可能会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 ——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风管系统按其系统的工作压力划分为三个类别,见表,板式排烟口,其中防、排烟系统为低压、中压系统。表风管系统类别划分
系统类别低压系统中压系统高压系统
系统工作压力P(Pa) P≤500 5001500
3) 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矩形风管规定值的倍;
4) 低压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常闭板式排烟口,作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作漏风量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4.1.3 本标准条文里提到的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相连的每层使用房间,如果有回廊,则是指与回廊相连的各使用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