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产品描述。
(Ⅱ)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采伐地的*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的特许采伐权。
(Ⅳ)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基制品的人)。
(Ⅶ)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风险减轻程序为了降低从乱砍乱伐来源地来的家具的风险,这个制度设计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eutr认证和FSC,必须提供或进行:
(Ⅰ)附加资料
(Ⅱ)附加文件
(Ⅲ)*方(指供货方)走访和核查
(Ⅳ)第三方核查一些大公司可能已经有一套制度来替代“尽责调查”,一样可以满足要求,而且可以由成员国的合法机构进行详细审查。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可能没有这套制度,所以欧洲木材法规允许这些企业利用监督机构的“尽责调查”制度对“运营者”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实施调查。监督机构将为没有自己的“尽责调查”制度的“运营者”提供“尽责调查”制度,并且保持良好地运作。根据欧洲木材法规,这些机构不仅有提供“尽责调查”制度的责任,而且要监督制度的实施,eutr认证,如果“运营者”未能适当地应用这套制度,应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欧盟将委托监督机构,而且将在欧盟的刊物上公布和保存这些机构的名单及其网址,像SGS、BV等国际认证机构已经被欧盟批准作为监督机构并提供尽责调查解决方案。
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程序:
营运商(*次投放木材或木材产品到欧盟市场者)必须根据既定程序及措施实行尽责审查,怎样申请eutr认证,减低投放fei法砍伐木材到欧盟市场的风险。营运商必须就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提供以下资料:
●产品说明,如商号名称和产品种类,以及树木品种名称。
●木材采伐*或地区及伐木特许区。
●木材的体积、重量或数量。
●向营运商供应木材的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
●获营运商供应木材的贸易商的名称及地址。
●显示木材及木材产品符合适用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营运商须自行完成尽责审查或通过监察机构提供的机制进行尽责审查,但这些监察机构必须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第八条的规定。再者,第363/2012号及第607/2012号法规提供了更详细指引,eutr是什么认证,说明确认监察机构及尽责审查机制的程序规则。
此外,供应链内的贸易商(销售或购买木材的任何人或公司,这些木材已投放到欧盟市场)必须公开身份,让当局可以识别:如供应木材及木材产品的营运商或贸易商,以及获供应木材的贸易商。营运商须保留这些资料5年,以供成员国机构查阅。
欧盟《木材法规》也订明必须订立严格的违规罚则,而罚则必须有效、适度及具劝阻性质。例如,罚款金额必须与环境受*的程度、相关木材产品的价值,以及所造成的税收和经济损失相符。罚则旨在取回从fei法砍伐木材所得的经济利益。其他罚则包括充公相关的木材及木材产品,以及即时禁止参与木材及木材产品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