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多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介入,阻隔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工形式,而劳务外包不是法定用工形式。
他们之间****本质的区别是: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行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工作。
符合下列情形,劳务派遣期限内用工单位不可退工。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可退工——老弱病残孕。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察,或者疑似职业病的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院疗养期内的;
四,劳务派遣业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企业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应首先确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已签订劳动合同,以确认他们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如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应督促其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他们送交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至用工基层行存档备查,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尽量避免直接参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过程,劳务派遣,企业认为确需自己出面招聘的,为避免发生招聘主体不明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应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出具授权书,授权用工单位代为招聘,并在招聘时向劳动者出具授权书以披露派遣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不可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以辞退名义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请求或直接以开除和辞退名义退回劳务派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