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应明确外包单位从事劳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单位工作人员完成用工单位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2、用工单位应为外包单位员工提供工作场所、工具等。
3、由用工单位必须参加外包单位用工人员面试,对于头一次上岗的外包单位员工,用工单位将对其进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4、用工单位应尊重外包单位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鄙视外包单位员工。
5、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外包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同时外包单位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用工单位有权抽查外包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的证明等,外包单位及其员工应配合用工单位的抽检。
企业在接受劳务派遣员工之前对员工工资超额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租赁人员之后,国企劳务外包,却变为缴纳营业税。为什么会有*税种性质上的变化?是因为企业在通过人才派遣机构租赁人员后,劳务外包收费标准,将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转付给人才派遣机构,可以作为提供应税劳务单位缴纳营业税,而不用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此外,员工的租赁费可以作为服务费,南京劳务外包,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不用*。由此可见,人才租赁能够帮助企业****生产成本核算科目,为企业实现成本外化,利益内化。
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劳务外包服务,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