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为达到更高的环保水平,欧洲标准化*(EC) 引用了数项安全指令,加强控制在不同产品中的化学物质含量。1991年3月18日欧盟第91/51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制定完成。之后,欧盟*又干1991月5日公布了第98/101/EC号指令,该指令为第91/157/EEC号指令之修订版。****近,欧盟*于2006年9月26日正式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规定欧盟各国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各国法律,并自2008年9月268开始实施并同时废止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3/86/EEC和98/101/EEC),由单一项指令取代。
2006/66/EC是欧盟将推行-项与电池及蓄电池有关的新指令。该指令旨在减少*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以及向消费者提供资讯,鼓励他们购买较长寿和环保的电池。电池指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其为相似,规定生产商须在有关部门登记,分销商有责任回收旧电池,以及每节电池或蓄电池须达到很高的循环再造率等。此外,该指令要求电器的设计应能令电池易于拆除,以便消
费者随时把旧电池交到回收点。新电池指令主要目的是为调和各会员国关于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措施,减少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仲击、****环保,并提出禁止销售某些含有危害物质电池的措施,同时也规定会员国应制定回收体系以达成电池回收目标等****gao标准。另外,此指令也规定了生产者有关电池标示、电池易于拆除之设计等责任及标签规定。
新电池指令扩大了旧电池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镉及铅的电池)的范围,把所有电池均纳入其范围内。订立了以下措施:
>规定便携电池的回收率;
>限制便携电池采用镉,并制定豁免清单;
>禁止将汽车及工业电池丢弃于堆填区或焚化;
>规定回收电池的循环再造率。
欧盟电池指令新法要求如下:
1.所有电池,蓄电池应带有划又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2.电池中*(Hg)含星超过5ppm ,或者锅(Cd)含虽超过20ppm ,或者铅(Pb)含虽超过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 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3.容呈标识:所有电池的容量用清晰,可见,不易摈拭的标识。
4.标识符号大小要求:应要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da一侧面积的3%,但不得大于125pxox125px ;如果电池为四柱型, 则符号应要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1.5% ,并且不大于125pxx 125px;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12.5pxx 12.5px ,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宗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25px x 25px的相关符号。
5.所有生产商必须登记。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计划应该一致,令生产商难以规避责任。在上一份法规中,中小企业在回收再造方面可享有若干豁免待遇,但现在这些豁免已被大幅削减。新法规澄清了小批量电池生产商在哪些情况下,可获豁免出资责任。
6.生产商设计电器时,应确保电池及蓄电池容易拆除。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收回用完的电池,因此须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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