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互换住房税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起,居民个人之间互换沈阳市存量住房,免收交易费和登记费,买卖双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沈阳市财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房屋互换和申领契税、营业税及个税补贴:
互换双方当事人在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同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公住房补贴办理,提交房屋互换申请。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后,免收存量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
户扣簿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五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发证时间为准;毕业五年内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月1日后签订),待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持相关手续申报购房补贴(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提交材料,办理公住房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016年3月25日起,个人购买新建*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用途项标明自住的,重庆公住房补贴,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契税征收标准为:
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