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旧机电设备申请资料包括:
1)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4)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按标准格式填写,一式两份,要求以电脑打制。)
5)进口旧机电产品描述(按网上标准格式填写)
6)其它材料(8年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均需提供产品彩*片/照片;制造年限久的设备如在发运前已经维修整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记录与证明);进口二手大型成套设备、流水线需提供设备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资料.(这个十分重要,没有这些资料,大型设备的备案就无法通过!!)。
7)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8)合同或协议
9)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需办理机电证时提供)
以上资料中,1-5项为必须提供,6-9项必要时提供。
2、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应符合如下要求:
(1)清单一式两份,必须打印,除核销栏不填外,其余栏目均需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2)数量、金额栏要总计,合同金额如以其它币种结算必须同时以美圆计。
(3)为****证书频繁更改,申请人填写的HS编码事先应经海关相关部门确认;
(4)设备状态栏的填写要求为: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二手成套设备。以上五项中选择一项。
(5)用途一栏填写要求为:
(一)企业自用
(二)直接销售用
(三)维修后销售。以上三项中选择一项
3、申请人备案前已签订合同的,须同时提交合同,合同必须有买卖双方的签字或公章;提交备案申请时尚未签定合同的,在省局****后取证时提交;
4、资料中有涉及外文资料的,申请人在提供原件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交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
5、初审发现备案旧机电产品清单中夹带“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产品的,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可直接作出不予备案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逾期可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半年。在有效期内需对备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并持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原备案受理机构申请延期。
2) 装运前预检验检疫: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初步价。
目前我国在世界各地设立了9个有我*验检疫总局授权许可开展旧机电检验的海外公司,它们分别在:中国香港,日本,荷兰,美国,加拿大,不来梅,马赛,伦敦,西班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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