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运输和管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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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把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义务。因此,当航海准备完毕时,为履行运输合同,船长有义务必须开航。
在租船合同中,应按规定及时开航。在班轮运输中,一般应按公告的船期表规定的时间开航。此外,在全部承租的情况下,应承*请求,在部分租船情况下,应全体承*请求,即使货物还未全部装船,包税进口家具报关,船方也有开航的义务。
虽然承运人有义务把货物运至目的港,但对于不按合同规定装船的货物,或是W法的货物,船长有权随时将货物卸下。对于*,*或其它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如果承运人、船长及承运代理人在装船时不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则可随时将该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且,可据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在装船时已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只要是发生有可能使船舶或其它货物遭受危害的危险时,也可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承运人的责任及其免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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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承运人对下列因火灾引起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A.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如果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
B.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采取可以合理要求的扑灭火灾和避免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中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
凡船上的火灾影响到货物时,包税进口家具,如果索赔人或承运人要求,必须按照海运惯例,进口家具,对火灾的起因和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根据要求向承运人和索赔人提供一份调查人的报告。
④承运人在承运活动物中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活动物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伤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他是按照托运人给他的关于动物的特别指示行事的,并证明根据实际情况,灭失、损伤或延迟交付可以归因于这种风险时,则应推定承运人对此类活动物的灭失、损伤或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货物灭失、损伤或延迟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收货和装货之三
根据海上货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收受所交运的货物的义务。但货特必须符合合同的要求,并在适当的时间交运。对违反法令或不符合合同规定装运的货物,包税进口家具清关,船长有权随时将货物卸下。如遇到可能给予船舶或其它货物以危害的危险时,还可将该货物抛弃。另外,如果承*或托运人未在装货时间内将运输所必需的单据交给船长,就不能产生收货义务。
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承运人在负有收受货物义务的同时,应及时地把货物全部装船,积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