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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东莞*鉴定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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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伤残的等级分为*到十级伤残。
*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交通*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的定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重的为*,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2)*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 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的按100%计算)X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三、*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赔偿金特殊情况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金”。
四、*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机构,可以从事*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应按照*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五、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七、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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