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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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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转让性风险管理

  江苏省高院(2011)第0072号*书显示,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就相关货物采购订立合同,约定“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应款均不得转让。”2005年,C银行与B公司签订保理协议,由C银行向B公司提供保理。B公司将相关应款*转让给C银行,并在C银行处开立专户,由C银行对账户进行管理和控制,并直接从账户中扣划应款。依据保理协议的规定,2005年12月,C银行与B公司共同签署并向A公司发出*转让通知书。后因B公司到期未偿还本息,C银行诉至*,要求A公司向该银行偿付已到期保理款413万元*。

  *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B公司转让应款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驳回C银行的*请求。

*转让通知风险管理

  上海市中院民事*书(2012)*47号案例中,G银行就K公司向D超市供货所形成的*叙做保理,K公司根据保理合同将应款转让事宜用平信通知D超市。后因K公司涉及其他经济*,多家*陆续向D超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K公司对D超市的应收货款。到期后,G银行要求D超市付款。D超市以“未收到*转让通知书,不知道*已转让”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终因K公司向D超市发出的*转让通知不规范,未明确表明*转让的意思,*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驳回G银行要求D超市支付应款*本金379万元及相应*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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