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一、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出口报关,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出口报关代理公司,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证。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进出口报关,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①理货公司根据六种单证编制出装船计划后,凭交纳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向仓库管理人员要货。
②仓库根据交纳出口货物港杂费申请书交出货物,并收下该申请书交港务局装卸区作为向托运人收取出口货物港杂费的依据。
③货物装船后,理货公司将装货单和收货单一起送交船方。
④船方将装货单收存作为随船货运资料,并根据装船时货物的实际情况在收货单上签字或作适当批注后退还托运人。
⑤托运人持收货单后,凭证到船务公司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
⑥如收货单上无批注,船务公司即可凭此向托运人签发清洁的已装船提单,并将提单副本送船方留存作为货运资料。如收货单上有大副批注,必须将这些批注如实地转注到提单上,出口报关所需资料,则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
⑦装船完毕后,理货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装载情况作出实际的出口载货清单送船务代理公司。
⑧船务代理公司将实际的出口载货清单同所签发的提单核对无误后,留存出口载货清单并根据提单打出出口载货运费清单分别送船方作为货运资料,送沿途各港及目的港代理作为进口舱单或凭以编制进口舱单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