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出口商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生产商
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AILABLE TO THE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第三栏:收货人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四栏:运输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
卸货港必须是秘鲁的港口。
第五栏:备注栏
该栏可注明客户定单编号、*编号等。
企业在录入端录入的唛头在此栏生成,没有唛头的企业录入端留空,此栏自动生成“N/M”。
****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应在此栏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和货物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该栏填写的生产商名址应与第二栏的一致。使用非缔约方经营者出具的****,证书第二栏生产商不能保密。
第六栏:货物编号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货物名称栏
填写包装数量及种类。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使其能与****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
第八栏:HS编码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原产*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一)如货物在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准,填写“PSR”,如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百分比。例如“PSR”60%,该百分比应高于中国一秘鲁自由贸易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本6位HS编码所要求的百分比。
第十栏:货物数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号于日期
注明****号、****日期。
第十二栏:货物金额
填写货物的价值。
第十三栏:申报日期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人员签名,****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机构备案*。
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五、证书申办时间
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当天申请办理。
六、证书更改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七、证书后发
后发证书申请要求同FORM A证书一致,*标记“ISSUED RETROSPECTIVELY”在证书右上方标题栏内的“(see Overleaf Instruction)”下方空白处生成。
七、证书重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标记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八、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九、直运规则
产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直运规则》。
十、出口商声明
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六百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的,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商书面声明即可。
十一、其它****要求
其它****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