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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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费用由谁承担?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人身损害*费用由谁承担
(一)鉴定费用的承担原则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的有关规定。
*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机构存在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二)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三)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民事*法律规定中的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与交通事故*残鉴定同属于对身体健康状况的鉴别、认定,二者同时有其显著区别,如下:
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认定决定书,也即没有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会不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者的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申请者需提供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条例》和《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内容包括:终结期、*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职工认定决定书、职工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情况资料、机构诊断资料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伤残鉴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等。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终结后。
民事*法律规定中的劳动能力及伤残等级问题
1986年《*通则》*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的,并应当支付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确立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1988年4月,《*通则意见(试行)》百四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该意见百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此,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开始采纳“劳动能力丧失说”。由此,也创设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2003年12月26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摒弃了《*通则》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改采“*赔偿金”的提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注意到了生活补助费与*赔偿金的区别,不再把*赔偿金等同于生活补助费。该司法解释明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采“劳动能力丧失说”。进而确立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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