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
一、怎样提起*
向起诉是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寻求的后一道保障线,也是有效力的解决*方式。向提起的*,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起诉要注意*时效制度。向*,有时效制度,如果过了*时效,合法的权益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普通时效为两年,但事故属于身体受到伤害所需的赔偿,*时效只有一年,从确定为事故之日起算起。当事人千万不要在协商、调解和等待中,超过*时效。
第二,起诉要有合适的原告和被告。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生是代表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案件的被告。
第三,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
第四,要有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进行鉴定。
第五,尊重的审理程序和秩序。医患双方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如果对一审*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予以解决。
二、如何确定**请求的项目
一般损害赔偿**请求的项目及额确定如下:
因就医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具体数额确定同事故损害赔偿区别不。
因致残而主张的项目。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赔偿金计算与事故损害赔偿*不同,表现在:计算标准不同,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年限不同,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与事故损害赔偿*亦不同,表现在:计算标准不同,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计算年限不同,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因患者而主张的项目。应当赔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费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月总额计算。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同*赔偿金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上限限制,一般损害赔偿中则没有个限制。
打*官司的*
准备打*官司*定要听听医学*的意见。有的病人在就医过程中出现了*,想和打官司,讨个说法或获得赔偿。你可能要找律师,或者自己去*,在决定之*定要找*的的医生帮你看一下。因为*案件胜诉的主要条件是知道医方存在过错,并且过错和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关。这是个****其复杂且的问题,只有*医学*能分析的较透彻。根据*的意见再做决定,因为打*官司需要投入较多的精力,决定*前,争取能掌握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我见过事故鉴定和*法庭上因为缺乏医学知识的律师,抓不住*的要点,分析不出的过错(其实有很严重的过错),把应该胜䜣的官司打输了。
*:产品质量缺陷如何举证?
2013年2月,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某骨科进行手术,植入四件髓内钉,但是原告植入髓内钉半年左右,开始出现身体不适及反应。于是在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原告经检测发现对多项物质,包括钛金属。原告认为,自己在植入髓内钉前并无任何症状,植入后所产生的对钛金属及其他物质的反应,系由髓内钉植入造成。于是将髓内钉的进口商和销售商起诉至。
那么该系争髓内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在法庭上,两被告辩称:
(1)系争产品系合格产品,已履行了产品注册和进关手续,根据食监械函[2004]99号复函,对境外企业生产的器械,合格证明即为产品的出厂证。
(2)同时两被告在接到原告反映的情况后,根据《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已向器械不良事件检测技术机构进行了报告,适当履行了售后报告义务。因此,两被告并无任何过错。
(3)并无任何证据表明原告的系因植入髓内钉所致。
*过程中,原告向当地市场监督进行投诉,该市场监督经过调查后答复:、根据手术的《植入性器械使用登记表》,该表保留了4件髓内钉系统产品的中文标签,标签上印有产品生产日期信息,均在该产品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
本案审理中,原告有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于是委托*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对原告植入系争髓内钉系统与其自2014年12月起检出的各项反应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是该鉴定中心出具退卷函:经本中心相关鉴定人研究,认为该委托事项已超出本中心技术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故退卷。
根据以上事实认为:
(1)原告并未举证证明系争四件髓内钉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而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系争产品均取得我国颁发的器械注册证,且瑞士SynthesGmbH亦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
(2)参照食品品监督器械司出具的食监械[2004]99号复函,进口器械的“合格证明”,即境外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合格出厂的有关文件或者标示,进口产品的合格证明可认可境外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
因此,结合以上证据,已可初步确认系争髓内钉产品系合格产品。同时鉴于原告未能充分举证,本院对其关于产品缺陷的主张难以采信。
(3)原告的症状是否与植入髓内钉系统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虽应原告申请,委托*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进行鉴定,但该中心表示因技术条件所限,无法得出结论。在原告未就因果关系作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针对强生公司的全部诉请均难以支持。
终,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九条 因品、剂、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机构请求赔偿的,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那么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是谁?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倾向于“谁提出、谁举证”原则。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看,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没有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说明原告有义务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证明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本案的髓内钉)不合格;二是原告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原告身体损害是由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本案的髓内钉)造成。在原告完成上述举证后,如果被告提出免责,则应当对《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即“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故纵观本案,在原告无法证明系争髓内钉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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