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

主营:亲子鉴定

*鉴定-攀枝花*鉴定哪家好

面议 中国 四川 成都

产品属性

*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新旧标准的差别
一、医学术语的运用和法医学方法的介绍
新标准突出的改动在于大量的医学术语的运用,这一改动,让新标准*区别于旧标准那种任何人都能看懂的粗浅。举个例子,就说新标准致残程度分级条,从“植物状态”改成了“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这一改动如果让不懂医学的人从字面上来理解,恐怕很多人都会感觉这是没有改动,感觉新旧标准说的都是“植物人能评*残”,而其实这种见解就是错误的:“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是persistant vegetative state,这是一个与permanent vegetative state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患者的植物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且意识并非没有恢复可能。换而言之,这条标准是比非人士假想的更容易达到,其并不要求患者*变成“植物人”才能评*残,如果律师不能凭借知识扭转非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错误预判,则其谬大矣!
而且,新标准在附录B部分删除了“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取代以“*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及使用说明”;在附录C部分删除了旧标准的“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取代以“常用鉴定技术和方法”。上述这些改变都要求侵权律师进一步****医学素养,才能把握好人身损害案件的核心——“评残”:在案件接谈阶段就尽可能准确的判断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以把握案件走向;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鉴定结论失当的情况下,能够有理有据的提出异议。
二、新标准“更严”了
新标准一经公布,社会上的普遍反映是“比以前严了”,那么“变严”到底体现在哪里呢?笔者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对类型的限缩:例如旧标准当中失语症不分类型都评二级,而新标准中只有完全感觉性失语和混合性失语才能评三级,其他类型和程度的失语症评级就更低了。
(二)对同等伤情的降级:例如有一名当事人在事故中大面积,瘢痕达体表面积69%,那么仅就其皮肤伤情来看,根据新旧标准评出来就有天壤之别,按照旧标准能因“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评二级,而按照新标准只能因“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评六级。
(三)对评残条件的****:此类改动简单明了,所以是深入人心被群众了解的,例如新标准刚刚一出,很快大家就都知道了旧标准是每断四根肋骨加*,现在是每断六根才加*了。此类易为人知,故不赘述。
(四)对致残伤情的改换:例如旧标准有一处“严重影响吞咽功能”可评三级,新标准当中有一处“吞咽功能障碍”也可评三级,看起来似乎没变,但仔细观察每小节*的致残伤情分类才会发现:旧标准说的是“颈部损伤严重影响吞咽功能”评三级,而新标准说的是“头面部损伤导致吞咽功能障碍”评三级;前者说的是脖子受伤了影响吞咽,这是自然而然的事,该标准比较容易达到,后者说的是脸受伤了影响咽东西,试想一下,人脸得毁到什么程度才能影响到嗓子的吞咽?这是很难达到的。一条看起来丝毫没变的评三级标准,就因为对致残伤情的改换致使达标难度陡升,这类的“隐性变严”在新标准中比比皆是。
除了以上四大类“变严”之外,对单一评残标准的复合、对当事人年龄及个体差异的区分等细小的“变严”更是数不胜数。面对这样的改变,侵权律师务必要小心谨慎,体察改变,不可掉入“陷阱”;就算一时不能记下和理解如此多的细节改变,笔者建议您也必须牢记一条立法本意:新的标准是伴随水平的进步而诞生的,如今的水平能基本痊愈或予以处理的病情都会被降低评残等级,甚至直接被认为是不可评残,例如牙掉了能镶假牙、腿断了可装假肢、一根长骨断后打上钢板终就能长好等等,诸如此类“能解决的问题”,治好了之后对当事人影响不大的伤情,就不会继续保持旧标准当中的高评残等级。而关节处受损等“不能*的问题”、*移植等“重大问题”、*性皮肤等“新型问题”,在新标准中都得到了科学的评残标准认证,受到了重视,评残等级都偏高,至少也是较于旧标准有所****。
三、新标准蕴含的“福音”
前文所述,都是新标准“变严”,似乎侵权案件的受害方当事人要吃亏,获得的赔偿更少,那有没有哪些点有利于受害方当事人呢?确实有,笔者认为集中体现于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新标准取消了“致伤”的局限性,改修饰语为“各种因素造成的”,这打*了以往“客观”的桎梏。例如有一名老妪行走在马路上,一辆轿车为了对其进行躲避而进行急刹车,刹车的嘶鸣将老妪吓倒在地,导致老妪尾椎骨*且*离合,这样的受伤情节若置于旧标准的时代,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在评残范围内的,因为不存在加害的;而在新标准之下,看的是因素,这样的受伤情节当然可以纳入评残范围。如果用法来打个比方,以前的旧标准看的是“犯罪行为”,而现在新标准看的是“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新标准增加了“伤病关系处理”一节,对于“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在旧标准时代,如何鉴定一个本就有伤、病的人在遭受侵权后的伤、病加深程度是非常棘手的事情,部分*所和法医会认为这属于超出鉴定能力无法鉴定的情况,导致此类当事人受阻;而社会实际又是本就有伤病的当事人行动不便,更容易遭受侵权,此类当事人占据了侵权案件当事人的****大比例,旧标准带来的“坐视不管”导致了公平正义大打折扣。而在落实新标准之后,此类当事人能够得到公正的伤残等级评定。



鉴定有三个标准怎么适用?
2016年4月18日、*、、、*关于发布《*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构和*人进行*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一、是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通知的规定,*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分级》标准。意思是明确的,凡是*受到伤害后,是否构成伤残及其伤残的等级,*机构和*人在鉴定时都要依据《分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但是在《分级》施行之前,因人身损害的类别不同涉及的评残标准也不同。如与《条例》配套的评残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道标》。而对于和道路交通事故范围以外的*损害的评残,适用的标准则不明确,有的地方参照适用《工标》,有的地方参照适用《道标》,导致审判和鉴定实务中常常因为适用标准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017年1月14日标准化管理会《关于印发强制性报废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废止标准清单中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被宣布废止,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废止。但是截止2017年2月尚未发布废止该标准的公告。
因此个人认为,《分级》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除职工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标》废止后】、非因职工的伤残鉴定、普通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或者事故的伤残鉴定等。现阶段《分级》与《工标》将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并存适用,但其适用范围都应当是明确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鉴定标准繁多,同一损害适用不同标准其评定*程度结果不同的局面,****人为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二、是溯及力问题
《分级》标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那么其有无溯及力?也就是对于在《分级》标准施行前发生的*损害【除外】,评定*程度时是否适用《分级》标准?
个人认为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1.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损害,其评定*程度应当适用《分级》标准,但交通事故案件以废止《道标》之日以后的适用《分级》标准,废止以前仍应适用《道标》。
2.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损害,如果没有进行评残,其评定*程度应当适用《分级》标准,但是交通事故案件评残应当适用《道标》。
3.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损害,案件尚未处理,但当事人已经按照当时委托单位的意见适用相应标准进行评残的,重新鉴定时仍应适用原来适用的标准进行评定。但如委托单位明确适用《分级》标准进行评残的除外。
交通事故案件重新鉴定时仍应当适用《道标》评残,不得改变适用《分级》标准。
三、是多等级*能否晋级问题
《分级》明确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分级》对多处*者没有规定晋级原则,事实上是规定了多处损伤分别定级、多个伤残等级不予晋级的原则。这与以往的《工标》(多等级伤残*等级不同者以重者定,但重者有二项及以上者,多晋升*)和《道标》(多项*者,在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多不得超过10%)规定晋级原则不同。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由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决断。
是否晋级问题,是由司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以****司法实务中的不规范不统一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云南*鉴定-杭州*鉴定多少钱*四川中信*所*中山*鉴定哪家好-广元*鉴定多少钱
内容声明:第一枪网为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一枪(含网站、微信、百家号等)所展示的产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由卖家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卖家负责,第一枪网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第一枪网提醒您选择产品/服务前注意谨慎核实,如您对产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任何信息有任何疑问的,请与卖家沟通确认;如您发现有任何违法/侵权信息,请立即向第一枪网举报并提供有效线索至b2b@dyq.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