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鉴定?鉴定的费用?
鉴定是在申请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的基础上,在其终结或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会对其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一般是在其终结或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
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会提出申请:
(一)终结前已经作出认定的,应当在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终结后作出认定的,应当在作出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短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长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的。
职工有前款****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或者视同: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的;
(三)*或者*的。
鉴定时间,鉴定的等级
职工经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期尚未满,但是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时间也不尽一样,在此不可能具体地一一作出介绍,只能对各种致残情况分门别类的作一个大致的介绍,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
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三类:*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损伤。
(1)*损伤。*损伤是造成某**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如手被机器绞断等,另外,由于*功能严重衰竭、肢体严重损伤、*而采取的*切除和截肢手术也可以包括在*损伤中。虽然*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创伤、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或好转(主要指),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同意外事故造成的致残不一样,职业病对*的损害主要是*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评定那样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此有如下规定:“本标准所列各类*,及****功能低下及慢**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进行过评残,经继续后残情发生变化者应按社会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评级。”“鉴于职业性呼吸系统一般不存在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一2年鉴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什么是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是指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对职工后劳动能力的鉴定,即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进行受伤等级鉴定的标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重为级,轻为第十级。对于同一*或系统多出损伤,或一个以上*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级相同,多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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