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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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有三个标准怎么适用?
2016年4月18日人民*、人民*、、**、*关于发布《*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构和*人进行*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一、是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通知的规定,*损伤致残程度的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分级》标准。意思是明确的,凡是*受到伤害后,是否构成伤残及其伤残的等级,*机构和*人在鉴定时都要依据《分级》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但是在《分级》施行之前,因人身损害的类别不同涉及的评残标准也不同。如与《*保险条例》配套的评残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道标》。而对于*和道路交通事故范围以外的*损害的评残,适用的标准则不明确,有的地方参照适用《工标》,有的地方参照适用《道标》,导致审判和鉴定实务中常常因为适用标准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017年1月14日*标准化管理*《关于印发强制性报废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废止标准清单中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被宣布废止,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废止。但是截止2017年2月尚未发布废止该标准的公告。
因此个人认为,《分级》的适用范围应当是:除职工*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案件的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标》废止后】、非因职工*的伤残鉴定、普通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或者事故的伤残鉴定等。现阶段《分级》与《工标》将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并存适用,但其适用范围都应当是明确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鉴定标准繁多,同一损害适用不同标准其评定*程度结果不同的局面,****人为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二、是溯及力问题
《分级》标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那么其有无溯及力?也就是对于在《分级》标准施行前发生的*损害【*除外】,评定*程度时是否适用《分级》标准?
个人认为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确定是否适用:
1.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损害,其评定*程度应当适用《分级》标准,但交通事故案件以废止《道标》之日以后的适用《分级》标准,废止以前仍应适用《道标》。
2.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损害,如果没有进行评残,其评定*程度应当适用《分级》标准,但是交通事故案件评残应当适用《道标》。
3. 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损害,案件尚未处理,但当事人已经按照当时委托单位的意见适用相应标准进行评残的,重新鉴定时仍应适用原来适用的标准进行评定。但如委托单位明确适用《分级》标准进行评残的除外。
交通事故案件重新鉴定时仍应当适用《道标》评残,不得改变适用《分级》标准。
三、是多等级*能否晋级问题
《分级》明确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分级》对多处*者没有规定晋级原则,事实上是规定了多处损伤分别定级、多个伤残等级不予晋级的原则。这与以往的《工标》(多等级伤残*等级不同者以重者定,但重者有二项及以上者,多晋升*)和《道标》(多项*者,在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多不得超过10%)规定晋级原则不同。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由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决断。
是否晋级问题,是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定,以****司法实务中的不规范不统一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伤残鉴定机构由谁*?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斗殴伤残。一般由*门(比如队、*、*)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通过司法程序的,应当由**双方抽取鉴定单位,再到鉴定单位去做。
2、对于*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机构单方不接受受害人自己的鉴定。
3、如果案件进入*程序,伤残鉴定则在*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接受委托的法医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判、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方法及效果,*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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