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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
医患*,指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患*包括基于医疗过错争议产生的医疗*,也包括与医疗过错无关的其他医患*(如欠付医疗费的*、对*不满等等)。
产生背景
医患*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医患*似乎总是因个案而起,但实际上医患关系的紧张是普遍存在的。而这个背景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简单的相互信任缺失,而是医疗模式带来的关系改变-当以药养医的模式还在运转,医生的收入与其在患者身上使用的****和药品相关联时,他们是否还能够保持足够的道德感,人们不得而知。此时,患者对医生必定是保持警惕的。这种警惕,有时甚至通过*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是患者的悲哀,也是医生的悲哀。
很多突发的医患*亟须处理,增加保安力量也是一时之需。但问题是,关于医患*的根本的问题还在那里:顺畅的制度渠道是否完善?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否建立?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医患关系的长期状态,也关系到医患*的处理结果。
其中,医疗*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
产生原因
医疗*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这类*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包括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医疗事故*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
其他医疗*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
解决办法
医患*属于社会管理机制缺陷衍生出的问题,应尽量引入社会力量而不是*力量进行妥善解决,将原来针尖对麦芒式的医患双方民事*发展到有社会*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就医患*社会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调解,设立医疗*****性人民调解*,建立医患*第三方调解机制,堪称*医疗领域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医疗*调解*的组*员可以包括离退休医学*和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第三方调解,实施效果较好。医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诱发医患*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的漠视。解决医患*,不妨广泛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一旦发生医患*就能及时****地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
此外,建议将医疗服务尽快纳入"消法"保护。长期以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医疗卫生系统持反对入法的态度,而消协持赞同入法的观点。患者不仅仅是医生的****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尽管医疗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倘若医疗服务能够纳入"消法"保护,那么很多医疗*都可以按照"消法"依法处理,不至于*激化为案件。



医疗过错的定义是什么?
  在医疗*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过错责任。那么,医疗过错的定义是什么,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医疗过错定义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人民*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提到“医疗*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规的规定,医疗*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在民事*中“医疗过失”是指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侵权。
  二、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并不都适用医疗*“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民事*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法条链接】
  《民事*法》第六十四条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款规定理解为: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应举证证明。这种举证规则被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学者认为,这种界说并不能*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为它仍停留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一般表述的层面上,而未触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从而在*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下裁判的问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医疗过错的相关知识的介绍,实践中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对于医疗过错一般是由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这时的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只有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时才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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