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 副产品加工间 by-products processing room
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 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edible processing room
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虫和*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 无害化处理间 ibedible and waste room
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 非清洁区 not-hygienic area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猪肉分割设备说明,站台面应高轨道面1.1m。活猪由水路运来时,猪肉分割设备,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