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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面议 中国 广东 深圳 罗湖区

产品属性

份: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所在地:
普惠制原产地证
服务内容:
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亦称 “普遍优惠关税格式A”、“联合国格式A”、“产地证明书格式A” 或 “发展中*产地证明书”。是在普通优惠关税制度下,优惠授予国 (发达*) 为预进口货物冒用关税优惠待遇,并确定货物确实来自受惠国 (发展中*),而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报关时所必须提交的一种特殊格式的产地证明书。在中国,这种普惠制产地证适用于一般商品,由进出口公司填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出具。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给予发展中*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向发达*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对发展中*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

普惠制的给惠国有:欧盟27国(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拉脱维亚、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捷克、斯洛伐克、马耳他、瑞士、罗马尼亚)、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土耳其、保加利亚、列支敦士登公国等均可办理普惠制产地证。

本公司所申办的产地证全部由*机构签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查验真伪。

我司产地证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确定所需要的产地证办理的类型。
2、下产地证对应模板,根据产地证模板的要求填好资料信息。
3、将按要求填制好的产地证模板发送到公司
4、按照客户的资料我司发出产地证的确认件,请核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并做出明确修改标识。
5、我司会邮寄产地证同时注意查收


普惠制产地证FORMA填制要求:

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经我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

第二栏: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提单通知人或*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受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该栏填写装货和到货地点(始发地必须是中国国内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须是给惠国城市或*)、离境日期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陆海联运等)。

第四栏:供*使用

申请人不用填写此栏。由证机构在本栏填写。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款号的可按顺序分列“1”、“2”、“3”……。该栏可留空。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和地区制造” 或“见提单”、“见*”等的字样。

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据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给予商品详细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税目号为准。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数量及总数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nude cargo)”。若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总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后应加上截止线,以止添加*内容。国外*要求填具合同、*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准

此栏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必须认真审核。

(一)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二)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须符合原产*准)

1、产品出口到欧盟27国、瑞士、挪威、土耳其、列支敦士登、日本等国,填写“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例如:“W”95.03。

2、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出厂价的40%,只填“F”,不填HS编码。

3、产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此栏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数编码。

4、产品出口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前苏联*,其进口成份不得超过离岸价的50%,填写“Y”字样,并在字母后面打上进口价值占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如“只”、“件”、“匹”、“双”等。计量单位应依据*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即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十栏:*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号日期必须与*一致。发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申请日期、十二栏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签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审签人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并留有足够的章位置。*与签名不可重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日期和第十二栏申请日期。

第十二栏:出口商的申明

此栏应有出口国名“中国”和进口国国名,进口国国名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一致。运往欧盟的货物,进口国不明确时,此栏可填“EU”。申请人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单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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