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四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2012-02-02 18:49:35 471
[导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小型微型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2011年10月12日常务会议确定的各项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包括: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等。

  会议确定了四项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首先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其次是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再次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中央财政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完善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技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以及标准制定。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

  最后是加强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通关措施,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水平。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中小微型企业目前已经突破10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中小微型企业对稳定就业、扩大内需、改善分配关系、增加中等收入阶层比重都有实际意义。金融危机以来,在出口难、融资难、市场难、用工难等压力下,有一批中小微型企业倒下了,但也有一大批中小微型企业主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进行产业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在困境中前行。2011年12月,国家行政学院举办了“厅局级领导干部提高金融服务地方经济能力专题研讨班”、“湖北省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训班”,许多学员表示,中小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自身的提升,但也需要突破体制障碍,在政策上得到支持。现结合学员研讨中提出的建议与我们的调研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归纳与梳理。

  一、中小微型企业自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要素依赖。长期以来我国生产要素价格低廉,中小微型企业习惯以低价战略赢得利润。但近年来原材料、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劳动者工资也水涨船高,而产品销售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不能大幅提高,导致企业利润很难维持,经营陷入困境。

  (二)创新不足。中小微型企业本钱小、实力弱,往往不肯在研发创新上投入过多资金,急功近利的倾向较重,仅仅做贴牌或低层次生产,处于生产链的低端,不能摆脱“中国生产”的影子。

  (三)管理粗放。从发展历程看,中小微型企业往往带有小作坊式的个体经营的烙印,在形式上具备了一个企业的架构,但在经营决策中容易出现家长式的一言堂、随意性的情况;内部管理粗放,财务制度和用人制度混乱。

  (四)缺乏诚信。一些中小微型企业缺乏诚信不仅体现在产品质量和日常经营方面,而且在贷款、纳税时体现得更为明显。一些中小微型企业有多套账目和报表,有些是请专门的所谓“高手”编造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相背离。虚假报表不仅严重影响银行、税务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也严重影响社会对它的评价。

  (五)缺乏人才。由于中小微型企业不能解决人才的落户、职务晋升、子女入学、未来发展等问题,高级人才不愿意仅仅为了一点高工资来工作,即使来了也很难留住,人才的匮乏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不仅严重缺乏高级人才,而且缺乏素质好的一般管理人员。

  二、中小微型企业自身健康发展需要苦练内功

  (一)“内力”提升。一是突出经营主业。面对复杂的形势,中小微型企业应该稳住心态,做自己最擅长的产品,突出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从追求产品数量到追求产品质量和品牌,实现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跨越。二是完善企业制度。中小微型企业应该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明确角色分工,各司其职,共谋发展,坚决摒弃“一言堂”的家长式管理方式。三是主动转型升级。在战略选择上要与战略新兴产业靠拢;在资源利用上坚持循环、节约;在生产上坚持低排放、高效益;在产品上坚持绿色、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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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才建设。一是培养人才。在采用人才激励等措施引进人才的同时,对本企业现有的管理人员、工人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工人的操作技能,使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上档次。二是储备人才。在高校中发掘品德优秀的在校生建立自己的人才库,作为企业的后备人才,每年向其提供一定的费用,助其完成学业,待学生学成后为企业服务。

  (三)创新发展。中小微型企业应该坚持内涵发展,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一是联合创新。同行业中小微型企业之间可以联合起来搞创新,在节省成本的同时共同分享创新成果,实现企业实力的提升,提高在行业内的整体地位。二是产学研结合。与高校、科研院所结成战略联盟,共同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

  (四)融资拓展。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首先想到银行,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中小企业不能只盯着银行,要拓展融资渠道。一是间接融资。事先要了解银行的放贷政策及放贷倾向,有的放矢主动接触大型商业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放贷机构介绍自己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供合格的财务报表,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二是直接融资。到证券市场、股权交易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进行融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因为怕露富、怕分权、怕分钱而不去上市或不肯引进投资者。

  三、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点问题

  (一)加强管理职能建设。现在很多省、市成立了中小企业局,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中央层面应该把中小微型企业的管理职能从工信部分离出来,成立中小微型企业局(署),归国务院直接领导,专门负责中小微型企业的管理工作,研究规划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制定利于其发展的政策。

  (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国务院又下发了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但中央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重阻力。一方面是因为各种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干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喜欢 “垒大户”,多为大企业提供优惠政策,“马太效应”制约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各地政府要努力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中小微型企业不再遭受“外部人”待遇。

  (三)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推动大型股份制银行开展针对中小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及大力发展城市商业银行的同时,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考虑多批准成立一些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推动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设立,以提高小金融机构覆盖率,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形成大银行对大企业、小银行对小企业的机制,避免“大棒打蚊子”。这些小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就是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可以利用熟人社会弥补大银行与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该积极为银行和中小微型企业牵线搭桥;引进风投、创投或股权私募基金等,建立股权交易中心,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铺平道路;对有上市资格的企业进行上市指导和政策支持。

  四、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建议

  (一)税收政策。一是完善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降低后,很多中小微型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有了增值税开票权,能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但由于中小微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很多采购行为中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小于应该抵扣额;中小微型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3%的征收率也较高。建议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对中小微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业和服务业发票参照以前运输业发票的抵扣做法提高其抵扣比例。二是改进所得税政策。尽管中央出台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的政策,但中小微型企业在申请纳税优惠时非常困难,甚至申请不下来。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仍以定率或定额为主,使中小微型企业实际税负很重。因此应该继续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比例,放宽政策。如,为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加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对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三是营业税政策。中央决定2012年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不合理问题,但实际情况是服务型中小微型企业很多时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使得进项税额抵扣困难,可能会导致中小微型企业的负担增加。因此建议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要慎重,或者有更加完善的衔接办法。

  (二)金融政策。一是信贷规模。央行应该扩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结构性”信贷规模,通过扩大贷款规模和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在银行贷款总额中的比例,并适度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来提高对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是操作政策。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抓紧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时知识产权抵押的政策,要研究扩大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担保物范围;研究政府创建的专业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政策和倾斜政策;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降低担保公司的盈利水平;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不能成为纯盈利的企业,不能成为中小微型企业寻求担保的“鸡肋”。

  (三)用工政策。一是待遇政策。解决农民工关心的户口、保险、子女入学、就业、住房等问题,使农民工和城里人、正式工享有同样的待遇。有些农民工担心就业的稳定性不愿意迁移户口,可以考虑在保留农村土地的情况下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培训政策。将中小企业职工的培训问题列入政府的工作日程,在政府承担主要资金、企业和个人少出一点的情况下,建立三方出资的培训基金,让职工素质得到提升。

  (四)土地政策。一是倾斜政策。各级政府在控制土地指标的情况下,对于项目大、影响广的科技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在用地上应该给予倾斜,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并且解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方便企业办理土地证、房产证,以利于中小微型企业盘活资金,有效融资。二是土地有限度流转。企业经营所占用的土地,实际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补偿款,只是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能抵押、买卖使用权。允许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有限度流转,可以增加企业担保物范围,为企业盘活这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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