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或年内建成

2015-09-17 14:27:22 1086
[导读]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对于互联网行业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严峻考验。9月14日,在“大数据定向广告投放与用户信息保护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透露,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未来
       9月1日起实施的新广告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对于互联网行业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严峻考验。9月14日,在“大数据定向广告投放与用户信息保护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透露,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未来主要网站将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举办。

       互联网广告 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标准已出

       互联网广告近年来发展速度惊人,据张国华透露,“连续几年都是以40%左右的速度在增长”。

       互联网广告发展势头一片向好,但是如何对其加以规范,如何净化互联网的问题也开始显得迫切。“如果放得很开,时间长了就会有问题。”张国华坦言。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正在抓紧建设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有望年底建成。“到那时,也会像现在监测传统媒体一样,全国一千个主要的互联网网站,其广告金额的99%我们都能监测到。甚至微信公众号的广告状况也能监测到。”

       政府监管是必要的,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行业自律。张国华用“孤独”来形容自己的职责,因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广告法和广告监管部门。

       那么,这些国家的广告监管靠什么呢?张国华介绍,国外主要靠行业自律,许多国家在广告的行业标准与规范上极其严格。

       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中国的广告行业协会也正在积极作为,试图能在互联网广告的疯长中为用户信息的保护谋求一纸规范。

       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秘书长陈永介绍,中国互联网广告连续多年强劲增长,而基于技术和大数据的精准定向广告是大势所趋,这也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该协会在2012年即启动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及其细则文件。

       《框架标准》规定了在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时的原则性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各单位的基本义务以及执行与监督问题。细则文件则涉及将用户信息去身份化处理、为用户提供选择机制等技术细节。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互联网广告行业首个统一的标准,现已有腾讯、搜狐、网易、新浪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加入该标准并已按照标准进行实施,该标准的实施也获得了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部门的认可。

       陈永透露,该协会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制定有关互联网移动广告、移动视频广告、互联网电视广告方面的用户信息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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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身份化处理给用户选择权


       在行业自律之外,已经出现的相关司法判决,也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互联网广告划定了用户信息使用的界限,表明了司法的态度。

       今年6月30日,被称做“Cookie隐私第一案”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落下终审法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

       判决认为,未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具有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利用Cookie技术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但未直接将数据向第三方或向公众展示,没有公开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侵权行为;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时,应有一定的宽容度。

       法院认为,Cookie技术是当前互联网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息技术,基于此而产生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依法明示告知即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说,“故事只是刚刚开始,而不是结束了”,该案注定会成为学术界、实务界、立法机关反复研究评论的经典案例。

       南京中院判决的百度案,及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框架标准》,明确了一个边界,Cookie具有中立性,其收集的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化要求。互联网企业在通过隐私政策告知用户收集信息的范围及使用方式,并对数据进行去身份化处理,且给予用户选择停止定向广告的投放情况下,就不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问题。

       保护和开发利用间把握好度

       周汉华认为,信息技术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也为技术滥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是一柄双刃剑,“法律和规则需要做好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隐私和隐私数据、大数据等不是一个概念,比如数据是不可以交易的,但大数据是可以交易的。

       朱巍介绍,个人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可识别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这部分身份信息绝对不能加入到可利用的大数据信息范围。二是网站注册信息,比如个人兴趣偏好等,这部分要看用户个人是否同意使用,当然涉及到敏感信息,明确列举的也不能用。三是行为信息,只要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就可以使用。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表示,当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时候,信息财产已经成为一项社会资源,对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可逆转,这就需要给它定一个规则,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把握好度。这方面美国和欧洲的不同取舍可以给我们启示。

       以征信业为例,欧洲的征信业起步远远早于美国,但目前欧洲的征信业发展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其中一个原因是,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过高。欧洲更强调信息的保护,而美国则重视信息的利用。现在,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有向美国靠拢的趋势。(来源: 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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