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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如何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4-01-24291次浏览

       企业为员工缴存企业年金,如个人的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问企业缴存的部分是否要缴纳人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自2011年1月31日起,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有如下规定: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有一套房产用于生产经营,问计征房产税时是否需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企业以设备进行对外****,问****资产的成本应如何确定,可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期间,****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资产时,****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搞活动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问赠送部分是否按捐赠业务核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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