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再加工证明(中检加签/认证)
根据我国与有关*、地区或区域性*达成的协议,*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证书后,可向香港中*验有限公司服务部提出申请。
产地证经香港中检局认证,未在加工证明:
一般原产地证CO未在加工证明、*FormA未再加工证明、东盟原产地证FormE未在加工证明、智利产地证FormF未在加工证明、亚太产地证FormM未在加工证明、中巴原产地证FTA未在加工证明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中检公司的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