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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鼓励取得*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和人员培训,使用****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1]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序列*资质、*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的****承包*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承包资质序列*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资质及涉及多个****的****承包*资质);
(三)****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承包三级资质;****工程****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有*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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