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a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a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a政a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