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主任、副主任在业主**中推选产生。
业主在首a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更换业主**,监督业主*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a民政a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产生业主*。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职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a政a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