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
*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a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书。([1] )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