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1-2583次浏览
铜 精 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浮选铜精矿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浮选方法得到的铜精矿,供炼铜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年代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明年代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1989 ****值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884.1-10-2000 铜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263-1993 散装浮选铜精矿取样、制作方法
YS/T 96-1996 散装浮选铜精矿、锌精矿中金银分析取制作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铜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四级品和五级品。
3.2 化学成份
铜精矿化学成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铜精矿的化学成份
品级 |
化学成份(%) |
|||||||
Cu不 小于 |
杂质含量,不大于 |
|||||||
As |
Pb+Zn |
MgO |
Bi+Sb |
Hg |
F |
Cd |
||
一级品 |
32 |
0.10 |
2 |
1 |
0.10 |
0.02 |
0.03 |
0.05 |
二级品 |
25 |
0.20 |
5 |
3 |
0.30 |
0.02 |
0.05 |
0.05 |
三级品 |
20 |
0.20 |
8 |
4 |
0.40 |
0.02 |
0.05 |
0.05 |
四级品 |
16 |
0.30 |
10 |
5 |
0.50 |
0.02 |
0.08 |
0.05 |
五级品 |
13 |
0.40 |
12 |
5 |
0.60 |
0.02 |
0.10 |
0.05 |
3.3 铜精矿中金、银、硫为有价元素,应报分析数据
3.4 铜精矿中水分不得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3.5 铜精矿中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精矿要求混匀。
3.6 铜精矿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应符合GBXXXX-XXXX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限量。
4 试验方法
4.1 铜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 14263-1993中的规定进行。
4.2 铜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 3884.1-10-200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铜精矿运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由需方质量检验部门负责验收。需方质量检验部门可根据需要,对铜精矿采用多种形式的对比取样。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5.2 组批
铜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且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基本一致情况下组成。检验批应不大于65t。
5.3 取样和制样
5.3.1 不含金银的散装铜精矿取样方法按GB/T 14263的规定进行;伴生金银的散装铜精矿取样方法按GB/T 14263和YS/T 96的规定进行;袋装铜精矿取样时,倒袋后,按散状浮选铜精矿取样方法或按10%(m/m)随机抽取样袋,采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将样袋中所取份样混合均匀。
5.3.2 样品的制备按GB/T 14263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5.3.3 将所制备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由需方保存三个月,作为仲裁样品。供方如对验收分析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存期内提出。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进行。
5.4.2 检验结果保留2位小数;数字的修约按GB/T 8170-87中第3章的规定进行。
5.4.3 当供需方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为****终判定依据。
5.4.4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不同品级混装或所含金、银有价元素品位明显不一致以及掺杂等不符合铜精矿技术条件规定则判废。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铜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若用汽车运输,同一组批应采用同一车型且所装净重应基本一致。
6.2 铜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车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6.3 每批精矿发运时,应附有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金、银、硫品位
e) 重量;
f) 车号;
g) 发货日期;
h) 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铜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7.1 产品名称
7.2 品级
7.3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7.4 数量
7.5 本标准编号
7.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