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51003次浏览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申办旅馆业的申办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下列资料,向分、县(市)局治安管理科提出 申请:
1、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2)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规模、格局资料。
2、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门、窗安全坚固,寄存室、财务室等重点部门应有相应的防盗抢设施 。
(2)在旅馆楼层设置服务台(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旅馆内设置寄存室和保险柜为旅客积存现金和贵重物品。
(3)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在楼层、大堂和电梯间等重点部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客房使用电子磁卡门锁,房间内配置贵重物品保险箱。
(4)参加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进行住宿登记、传输及查询。
(5)必须建立下列制度:通缉通报查控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店簿登记制度、楼层服务员24小时值台制度(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客房钥匙统一保管制度。
(6)建立治保组织,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分、县(市)局提出并领取审批表。
2、申办单位提交必备的文件资料,审批单位审查后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填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三资”企业由沈阳市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审批单位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安全检查。材料文件符合要求,安全检查合格,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经领导审批后填写《不颁发许可证通知书》,并将结果告知申办单位。
三、工作时限
审批单位受理申办单位申请次日起,资料齐全、条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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