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铂尔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主营:宣传栏,党建价值观,公交站台,精神堡垒

【盘点】中国户外行业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31183次浏览

一、户外行业监管部门

户外是的一种,户外业从属于业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目前,我国行业实行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工商总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我国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活动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发布活动管理主要包括制定、执行、监测发布标准,查处违;经营活动管理包括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取缔经营行为等;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承担指导行业发展的职能。

除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还有其他部门在规范行业的工作中发挥重要的行政监管作用。比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对农药、兽药的监管等。此外,户外涉及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具有设置规划、行政监管的职能。

(2)中国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协会成立于1983年12月,是我国行业的自律组织,是联系行政管理机构与主、经营者、发布者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其主办的是业内主要期刊之一,每年发布“中国行业统计数据”等行业信息。

中国商务协会成立于1981年,是除中国协会外的另一行业自律组织,也是我国早成立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其编辑出版的《国际》、《中国作品年鉴》是业内权威刊物,每年由此两大刊物发布的《中国大公司基本情况调查》和“中国公司创作实力50强”,是行业内的权威参考资料。

中国4A协会成立于2005年12月,由中国商务协会发起,是在国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及本土大型综合性公司共同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也是中国代理商的高组合。其宗旨是通过举办培训与各种相关活动,加强本土企业与国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规范的经营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推进中国业逐步向符合国际惯例的代理制迈进。

二、户外行业法规政策

管理的法律体系

1982年,国务院颁布《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国务院重新颁布《管理条例》;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正式施行。至此,我国建立了法律和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上述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从内容上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面向经营单位的法规与政策,主要是有关经营单位经营、管理、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2)有关内容与表现的政策与法规(语言/文字/图片/张贴等),主要用来规范的内容及其与意识形态、社会道德和价值标准的关系等;3)专门针对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的法规,例如食品、药品、医疗及医疗器械、烟酒、房地产、教育、留学和移民、印刷品、户外等;4)的审查制度以及对违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等。

《户外登记管理规定》

2006年5月22日,工商总局以部门令的形式公布了《户外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5号令),这是该规定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户外的工商登记,强化了户外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原《户告登记管理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1)调整了户外工商登记的范围;2)将户外内容纳入登记审查范围,明确登记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3)进一步完善了户外登记申请和审批程序;4)增加了户外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5)删去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条款。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3月27日公布,于2011年6月1日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已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列为鼓励类,这是业一次享受鼓励类政策,为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依据和空间。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在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将产业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针对这类产业,将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关于推进战略实施的意见》

2012年4月,工行局发布《关于推进战略实施的意见》: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支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加大产业园区建设力度,认定一批级产业园区。坚持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及其关联企业在园区内集聚发展,延伸产业链,培育产业集群,提高业的组织化与规模化程度。

《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2012年6月,工商总局发布《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技术结构和产业层次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业规模化经营实现突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具备雏形,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区域结构更加协调,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继续保持发展优势,中西部地区业加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其中强化了虚假发布者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4新修订《法》

2014年2月21日至3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总计6章75条,重点锁定虚假治理问题。这是《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有以下亮点:①定义更明确,意见稿拟规定中的为商业,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避免了对商业的循环定义;②代言负连带责任;③发须经同意;④违处罚力度加大;⑤补充完善准则;⑥明确电信运营商责任。

《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15年版)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定。

同时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机关、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禁止设置户外的区域设置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