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衡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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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VOC环境测试舱G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发布时间:2021-04-13127次浏览

甲醛VOC环境测试舱G 50325-202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一、满足标准:G 50325-202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二、适用范围: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量的试样设备,用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和总和和甲醛等物质释放量的测试。

 

三、生产厂家:济南华衡试验设备有限公司

四、产品名称:甲醛释放量检测气候箱/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甲醛及VOC释放量测试舱

 

五、测试条件:

 

5.1测试前样品应在(23±1)℃、相对湿度(50±5)%条件下放置不少于ld,样品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且应使空气在所有样品件表面上自由循环,恒温恒湿室内空气换气次数不应低于1/h,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不应大于0.05mg/m3VOC浓度不应大于0.3mg/m3 ;

 

5.2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结构材料、壁布、帷幕样品应垂直放在环境测试舱内的中间位置,样品件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0mm,其表面应与气流方向平行;

 

5.3地毯、地毯衬垫样品应正面向上平铺在环境测试舱底,使空气气流均匀地从试样表面通过;

 

5.4环境测试舱法测试人造木板及其制品、黏合木结构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时,在测试的第2d开始每天取样2,每次间隔应超过3h,如果达到稳定状态,可停止取样;当后4次测定的甲醛浓度的平均值与大值或小值之间的偏差低于5%或低于.0.005mg/m3时,认为达到稳定状态;若一直未达到稳定状态,以第28d的测试结果作为测定值;

 

5.5环境测试舱法测试地毯、地毯衬垫、壁布、帷幕的游离甲醛或VOC释放量,样品在试验条件下,在环境测试舱内持续放置时间应为24h

 

5.6环境测试舱内的气体取样分析时,应将气体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气体出口相连后再进行采样。

 

5.7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的采样体积为5L~20L,.采样流速小于进人舱内的气体流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 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AHMT分光光度法的规定,同时扣除环境测试舱的本底值。

 

5.8材料中VOC释放量测定的采样体积为5L~10L,采样流速小于进人舱内的气体流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50325-2020中附录E的规定,同时扣除环境测试舱的本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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