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采用符合RoHS标准是基于自愿性认证,CPSC*IEC62321标准。
美国RoHS检测得克萨斯州众议员提出“HR2420:电气设备环境设计法”于2009年5月14日,(EDEE法案),以确保该国贸易或对外贸易,由联邦危险物质的使用由统一的管理和控制某些电气设备立法。
美国RoHS检测,根据人力资源2420的要求,2010年7月1日生产的不到300额定电压后伏电器及电子产品,其中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的),Hg,多溴****(P*)和多溴****醚(PBDE)的含量不得重量镉超过0.1% (CD)按重量计不大于0.01%的内容。
美国RoHS检测,该法案还豁免一定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并列出了相关的产品类别。例如,如果产品符合下列领域将受到上述限制要求:额定电压大于300伏特的产品或设备上的固定设备产品(不包括照片使用*设备),通信和医疗急救呼叫系统,医疗诊断影像设备和仪器,水陆运输管理信息和控制系统。
欧洲*在网站发布《限制*物质指令2》(RoHS 2)常见问题,为有关业界提供指引。
RoHS 2常见问题由成员国工作组草拟,据称已考虑了咨询期内所收集的意见。常见问题旨在协助经济营运者诠释RoHS
2的法律条款。在将来,常见问题会因应成员国实行RoHS 2的经验以及RoHS 2在日后的修订而作出修改。不过,常见问题不具法律约束力。
常见问题*如下:
1. RoHS 2常见问题说明《限制*物质指令1》(RoHS 1)与RoHS
2的主要分别。有关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将逐步扩大,于2019年7月22日前包含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过渡期提早结束的若干类别除外,请参阅以下资料)。于2014年7月前,当局将重审产品范围,亦须审核受限制物质。
2.由2014年7月22日起,物质限制的适用范围将逐渐扩展至新产品类别。所以,到2014年7月22日,物质限制亦将适用于医疗仪器。由2016年7月22日起,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亦纳入限制范围。供特定类别产品作维修、重用、功能更新或效能提升用的电线及零件、也必须在同日起符合相关产品类别的物质限制规定。
根据“可供维修”原则,特定产品的维修零件若在上述生效日期前已投放到市场,可豁免遵守物质限制。由2013年1月3日起,CE标记及合格声明规定已适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过,自物质限制生效日起,所有受RoHS
2规管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附上CE标记,并在合格声明内附上RoHS 2参考资料。
3. 《限制*物质指令》(RoHS)(包括RoHS 2)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内的电池及蓄电池。RoHS
2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排除范围,以及排除范围内“大型物品”的定义,即包含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及大型固定装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更重要的是,常见问题指出,根据一般规则,台式工具及资讯科技设备并不属于大型工业工具类别,但当中或会出现例外情况,举证的责任则落在经济营运者身上。
如电器及电子设备是“专为研发活动而设计”以及用于企业对企业,则可以获得豁免。例子包括原型等非制成品或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样品/测试品。
4. RoHS 2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涉及电线的详情。据这份文件解释,除非电线属于规管范围外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或是其组成部分,否则被纳入RoHS
2的规管范围内。专为医疗设备而设的电线必须于相关日期开始遵守RoHS 2(见上文)。
5. RoHS 2的限制(与RoHS
1一样)是统一应用于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没有****或工业用途与消费用途之分。若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能符合有关物质的含量限制及适用的程序规定(如持有有效的合格声明及CE标记),则视为违反RoHS
2规定。
6. RoHS 2常见问题亦解释指令应用于耗材时的情况。有关文件指出,“如耗材的设备组成部分符合RoHS
2第3(1)章及3(2)章内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具体定义,如打印机墨盒,便属电器及电子设备,并纳入RoHS 2的规管范围内。”
不过,若产品内的所有耗材以前曾被排除出适用范围(即RoHS 1)之外,但被纳入RoHS 2规管范围内,如打印机墨盒,则可以受惠于RoHS
2第2(2)章内订明的过渡期。“纵使产品违反指令规定,但在2019年7月22日前仍可以投放到市场内。”
7. 在程序规定方面,自物质限制实施日起,所有被纳入RoHS 2规管范围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附有CE标记,并在合格声明内附有RoHS2参考资料。附有CE标记的规定只适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制成品。所以,并非电器及电子设备制成品的零件毋须附有CE标记或合格声明。在市场上销售以供特定电器及电子设备作维修、重用、更新或提升功能之用的零件,不被视为制成品。
8. RoHS 2常见问题第9条说明物质限制及豁免情况,即申请豁免 (由公司提出)必须符合的条件,以及相关程序及法律规定。
在含量限制及如何确保一家公司的电器及电子设备遵守指令规定方面,RoHS
2常见问题指出,欧盟协调标准EN50581:2012列明生产商必须编制的文件,以证明其产品符合RoHS 2的物质限制。
此外,技术文件亦须符合第768/2008/EC号决议附件II单元A。若成员国对电器及电子产品进行分析后,发现产品仍然未能符合物质限制,生产商必须对此负上全责。
2015年10月21日,瑞典*****(Kemi)根据修改过的欧盟关于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物质的指令(RoHS)的第6(1)款,拟为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中链氯化石蜡(MCCPs)的使用限制编制RoHS附录II卷宗。
作为*步,Kemi已经委任RPA咨询公司来进行研究。RPA正在举行2阶段公众咨询,来收集关于*物质的现有使用和相关数量,废弃物管理及相关排放,接触致险信息及已知和被应用的替代物的信息。
*阶段正在进行中,打算从所有相关的利害相关方,收集在欧盟范围内,电子电气设备中的使用和MCCPs数量的信息,关于:
凡发生于欧盟范围内,任何MCCP或含有MCCP的产品(混合物/物品)的使用,如果可用的话,各自的吨位数
非来源于欧盟,但投放欧盟市场的混合物或设备中MCCP的含量
第2阶段的咨询计划在2016年春季开始,将会有各别的公告和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