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以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为中心的1米为半径的磁域,包括设计用于这个区域内使用的病人*,
(b) 回旋加速磁铁的外表面1米的距离的磁域,磁铁的束流传输和束流方向控制用于粒子。
1. 2014/7/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第28:“28.将****和碲锌镉数字阵列探测机器嵌入印刷电路板的焊料中的铅。2017年12月31日到期”。
2. 2014/9/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2条替换为:“在MRI,SQUID,NMR(*)或FTMS(傅立叶变换质谱)的探测机器的金属键(用于产生超导磁电路)的铅和镉。2021年6月30日到期。”
3. 2014/10/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29条:“铅作为合金,作为超导或热导,用于低温冷机冷头和/或低温冷却的探针和/或低温冷却的等电位联结系统,医疗器械(8类)和/或在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2021年6月30日到期”。
4. 2014/11/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0条:“用于*图像增强器中产生光电阴****的碱分配器中的六价铬(2019年12月31日到期)和其在*系统中作为备用零件于2020年1月1日前投放市场。”
5. 2014/12/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2条:“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被集成到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探测机器和数据采集单元的印刷电路板中的焊料中的铅。2019年12月31日到期”.
6. 2014/13/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3条:“用于指令93/42/EEC的IIa和IIb类移动医疗设备的印刷电路板(便携式紧急除颤器除外)中的焊料中的铅。针对IIa类,2016年6月30日到期,针对IIb类,2020年12月31日到期。”
7. 2014/14/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II,插入以下条目:
1(g)普通照明用<30W,寿命≥20000h:3.5 mg,2017年12月31日到期
8. 2014/15/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增加第31条:“再使用的备件中的铅、镉和六价铬,其由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医疗器械和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第8类设备回收。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2021年7月21日到期。”
9. 2014/16/EU
针对新RoHS指令的附件IV,新增34条:“当放电灯作为体外光照灯(含有BSP (BaSi2O5:Pb))荧光粉),铅在放电灯的荧光粉中作为催动剂。2021年7月22日到期”。
欧洲*在网站发布《限制*物质指令2》(RoHS 2)常见问题,为有关业界提供指引。
RoHS 2常见问题由成员国工作组草拟,据称已考虑了咨询期内所收集的意见。常见问题旨在协助经济营运者诠释RoHS
2的法律条款。在将来,常见问题会因应成员国实行RoHS 2的经验以及RoHS 2在日后的修订而作出修改。不过,常见问题不具法律约束力。
常见问题*如下:
1. RoHS 2常见问题说明《限制*物质指令1》(RoHS 1)与RoHS
2的主要分别。有关规定涵盖的产品范围将逐步扩大,于2019年7月22日前包含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过渡期提早结束的若干类别除外,请参阅以下资料)。于2014年7月前,当局将重审产品范围,亦须审核受限制物质。
2.由2014年7月22日起,物质限制的适用范围将逐渐扩展至新产品类别。所以,到2014年7月22日,物质限制亦将适用于医疗仪器。由2016年7月22日起,体外诊断医疗设备亦纳入限制范围。供特定类别产品作维修、重用、功能更新或效能提升用的电线及零件、也必须在同日起符合相关产品类别的物质限制规定。
根据“可供维修”原则,特定产品的维修零件若在上述生效日期前已投放到市场,可豁免遵守物质限制。由2013年1月3日起,CE标记及合格声明规定已适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过,自物质限制生效日起,所有受RoHS
2规管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必须附上CE标记,并在合格声明内附上RoHS 2参考资料。
3. 《限制*物质指令》(RoHS)(包括RoHS 2)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用于电器及电子设备内的电池及蓄电池。RoHS
2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排除范围,以及排除范围内“大型物品”的定义,即包含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及大型固定装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更重要的是,常见问题指出,根据一般规则,台式工具及资讯科技设备并不属于大型工业工具类别,但当中或会出现例外情况,举证的责任则落在经济营运者身上。
如电器及电子设备是“专为研发活动而设计”以及用于企业对企业,则可以获得豁免。例子包括原型等非制成品或电器及电子设备的样品/测试品。
4. RoHS 2常见问题进一步说明涉及电线的详情。据这份文件解释,除非电线属于规管范围外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或是其组成部分,否则被纳入RoHS
2的规管范围内。专为医疗设备而设的电线必须于相关日期开始遵守RoHS 2(见上文)。
5. RoHS 2的限制(与RoHS
1一样)是统一应用于所有电器及电子设备,没有****或工业用途与消费用途之分。若电器及电子设备不能符合有关物质的含量限制及适用的程序规定(如持有有效的合格声明及CE标记),则视为违反RoHS
2规定。
6. RoHS 2常见问题亦解释指令应用于耗材时的情况。有关文件指出,“如耗材的设备组成部分符合RoHS
2第3(1)章及3(2)章内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具体定义,如打印机墨盒,便属电器及电子设备,并纳入RoHS 2的规管范围内。”
不过,若产品内的所有耗材以前曾被排除出适用范围(即RoHS 1)之外,但被纳入RoHS 2规管范围内,如打印机墨盒,则可以受惠于RoHS
2第2(2)章内订明的过渡期。“纵使产品违反指令规定,但在2019年7月22日前仍可以投放到市场内。”
7. 在程序规定方面,自物质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