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高新技术企业3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2、提供高新技术企业3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提供高新技术企业3年研究开发项目的活动证明材料:包含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对满足条件的企业,依照《认定办法1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然后由认定办公室再次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做出的对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获高新资格的必经程序。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行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应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活动的报告,经具备资质且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要对照《认定办法0条进行审查审查第(四)款。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归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三)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30%以上,当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应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满足以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当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