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3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4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上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小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的小于1.0m。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或自动开启装置。5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离*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在排烟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摄氏度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