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脚手板
3.1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
3.2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号现行*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1款的规定,并应有防滑措施。
3.3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
5)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3.4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
21. 垫板
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22. 立杆
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23. 外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
24. 内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
25. 角杆
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