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申报对象
下列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人。
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的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人;
4、实行定期定额的人;
5、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