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体组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杆上的上碗扣应能上下串动和灵活转动,不得有卡滞现象
2立杆与立杆连接的连接孔处应能插入Φ10mm连接销
3在碗扣节点上同时安装1—4个横杆,上碗扣均应能锁紧
4当搭设不少于二步三跨1.8m*1.8m*1.2m(步距*纵距*横距)的整体脚手架时,每一框架内横杆与立杆的垂直偏度差应小于5mm。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螺母捏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主要构配件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碗扣*拉强度不应小于30kN;
2下碗扣组焊后剪切强度不应小于60kN;
3横杆接头剪切强度不应小于50kN;
4横杆接头焊接剪切强度不应小于25kN;
5底座*压强度不应小于100kN。
主要构配件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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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配件产品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厂文件应有使用材料质量说明、证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专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3)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省、市、*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二次检验抽样方法,样本应从受检查批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抽样方案应符合现行*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的有关规定;
2构配件每检验批量必须大于280件,当每检查批量超过1200件时,应作另一批检查验收;
3提取的样本应封存交付检验,检验前不得修理和调整。
型式检验的判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构配件产品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第3.3节的有关要求,方可判定为产品合格;
2批量构配件产品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判定,当检验项目均合格时,方可判定批合格;
3经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剔出或修理后,可按规定方式在提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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