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涉 VOCs 排放机动车修理企业过程、末端自动监控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和现有的从事喷漆、补漆作业的机动车修理企业。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 (PID) 法技术要求
(DB44/T1947-2016)
大气污染物名称代码(HJ 524-200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 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 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对固定污染源排气总 VOCs 进行连续、实时测定所需要的自动监测系统。一般由采样、检测、数据采集和处理等子系统组成,简称 CEAMS-VOCs。该系统具备数据传输通讯功能,能将 VOCs 排放数据和状态参数报送到监控中心,与监控中心完成数据传输通讯,本标准简称现场机。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
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oller,PLC)等,本标准简称数采仪。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 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安装在各级*、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的数据接收和数据处理系统,包括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等,本标准简称上位机。
通过采用 VOCs 排放连续自动监控及过程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测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用电监控:废气治理设施开关状态监控; 视频监控:喷漆房密闭情况视频监控;
末端监控:每套 VOCs 废气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和处理后,各布设一个自动监控采样口,对 VOCs 排放进行连续自动监控。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备总 VOCs 排放浓度、总 VOCs 去除率和流速三个指标的监测能力。在满足具备以上三项指标的前提下,鼓励有能力的企业选购具备其他参数的自动监控设备。
坚持“安全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 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防止事故发生。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
电力工程师以上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
从事喷漆、补漆工艺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具备设置全围蔽的喷漆补漆工艺车间内,且喷漆和补漆工序必须在该车间内开展。喷漆补漆车间应设置的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和废气排气筒,且排气管道不得存在旁路或废气漏泄现象。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
VOCs排放连续自动监控采样口位置的布设,参照标准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执行。
废气参数(如流速等)监控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相关要求。
现场端设备点位布设应遵循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准确
性:现场端点位布设应结合厂区的生产工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配置覆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布点。
精简性: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生产情况、运行情况等。
仪器表面应完好无缺,有产品铭有防尘防水功能,可适用于大部分的环境中,绝缘、防漏电与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应使用不吸附和不参与待测总VOCs发生反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