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时代咨询有限公司

主营:工程设计

设计资质关于陈述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17172次浏览

关于设计资质陈述有如下规定:

1.陈述权

(1)公示意见不同意的企业可以获得一次陈述机会。

(2)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3)陈述通过资质申报成功。

2.陈述材料

(1)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2)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3)陈述材料包括省级住建部门出具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

3.陈述程序

(1)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住建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

(2)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

(3)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我司办理全国设计资质,有需要请联系   18702043214(V) 43550663 刘工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