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坑开挖
基坑开挖以机械开挖为主,人工配合检底,要求开挖后的基坑平面位置尺寸、标高等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如果基坑有水,立即用人工在基坑两侧各开挖一条临时排水沟,在基坑处挖集水坑。根据水的大小,确定水泵的大小和台数,保证基底始终处于无水状态。另外,基坑开挖至距设计标高80cm处后,进行触探试验检验基底承载力。如果基础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则基础可直接落在天然地基上;如果基础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则基底要进行处理。换填深度通过计算确定,保证换填后的基底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基础在开挖过程中应做到如下几点:
(1)在基础开挖开始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检查、测量基础平面位置和现有地面标高。在未完成检查测量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开挖。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校核,基础轴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外加以固定。
(2)开挖进行到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所的标高终的开挖深度要依设计期间所进行的钻探和土工试验,并结合基础开挖的实际调查资料来确定。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浇筑混凝土或砌筑圬工。
(3)在原有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 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使开挖工作不致危及附近建筑物的安全,所采用的防护措施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基坑周围不得堆放建筑材料、设备和危及基坑安全的杂物。
(4)所有从挖方中挖出的材料,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适用,可用作回填或铺筑路提;或按监理工程师批示的其他方法处理。
(5)必要时,挖方的各侧面应始终予以可靠的支撑,并使监理工程师认可。
(6)所有基础挖方都始终保持良好的排水,在挖方的整个施工期间都不致遭受水的危害。
(7)在施工期间,维护天然水道并使地面排水畅通。
(8)基坑开挖至图纸规定基底标高后,如发现基底承载力达不到图纸规定的载力要求时,根据实际钻探(或挖探)及土壤实验资料提出地基处理的方案,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批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