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
暂定条件:
1.在本区工商注册、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3.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统计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
5.开发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其中自有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6.具有完善的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住宅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