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3.有的企业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6.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7.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8.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9.资质单位*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0.遗失的,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