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中文简称中澳产地证—(英文简称为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证书):中澳自贸协定是与2015年6月17号,中国*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与****部部长安德鲁·罗布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分别代表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与2015年12月20日正式开始实施生效,2016年1月1日第二次降税,2016年1月1日,中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即达29.2%,主要有药品、医疗器械、板材、化工品、农业机械、船舶等;澳方将有45%的税目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加上原已实施零税率的商品,零税率税目数超过90%。
在中澳自贸协定生效后,中国出口澳大利亚可办理中澳产地证FORM AU,一般原产地证CO,普惠制产地证FORM A这3种产地证,在中国申请中澳产地证书需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中国国际贸易*****可签发,这2个部门所出具中澳产地证都是*承认,可以在澳大利亚海关正常清关,清关出具这份证书,可以享受到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所带来的关税优惠,使您的客户在清关时少交关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您可以根据澳大利亚客人的需求来自主选择出证部门。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在该栏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即注明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澳大利亚港口。
第五栏: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第六栏: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等字样。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不能留空。
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八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后应加上截止线,以****添加*内容。
第九栏: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准,填写“PSR”。
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货物毛重应以公斤计算,也可按照习惯填写其他能表明货物具体数量的计量方式,如体积、数量等。
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号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号日期必须与****一致。****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
第十四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
第十三栏:出口商/生产商的申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商/生产商中英文*及申报员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澳大利亚。
第十四栏:****当局的证明
此栏由****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人签名必须清楚、并留有足够的位置,*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
此栏的****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三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未能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的,可凭货物报关单及提单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申请办理后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五栏标记“ISSUED RETROACTIVELY”。
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除申请更改的栏目外,更改证书其他各栏目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及“签发日期”也应与原证书一致。并应提交原证书正本。
重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使用”栏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重发证书其他各栏目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申请日期”及“签发日期”应为企业实际申请日期。
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