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规则 |
咨询办理韩国产地证:深圳市瑞安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李*
TEL---13417543517
*2220931334
办理产地证一天出证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以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提供”(*AILABLE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该栏填写“同上”(SAME)。
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应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运口岸和到货口岸。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编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韩国港口。
第五栏:备注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后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后发”字样(ISSUED RETROACTIVELY);重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重发信息“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R OF ORIGIN NUMBER…DATED…)。
第六栏: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货物包装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等字样。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需要贴唛的证书,此栏应注明IMAGE OR SYMBOL(I/S),不能留空。并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
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二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八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应按照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对商品进行详细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确定H.S.六位数税目号为准。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后应加上截止线,以****添加*内容。国外*要求填具合同、*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九栏:对应第八栏的货物名称填写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填写“PSR”。
(四)货物适用协定文本3.3条(即附件3-B所列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310项产品)的规定,填写“OP”(详见附件)。
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货物毛重应以公斤计算,也可按照习惯填写其他能表明货物具体数量的计量方式,如体积、数量等。
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号及日期
如果****由第三方公司出具,商业****号码和日期不明,则应在此栏填写出口商原始****的号码和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号日期必须与****一致。****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十四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
第十三栏:出口商的申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及申报员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必须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韩国。
第十四栏:****当局的证明
商检局中韩产地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