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危房鉴定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中心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当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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