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
2可互换设备
3安全性零组件
4升降机械配件
5链条,绳索和丝网带
6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设备
7半成品机械
机械的综合安全原则
1从机械设计和制造校对尽可能消除和减小风险
2对不能消除的风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用标识等方式告知使用者因防护措施的缺陷所造成的风险,并说明操作设备是否需要特殊培训以及个人的防护设备
欧盟新机械指令2006/42/EC附录IV(Annex IV)中列举了须由欧盟公告机构发证的危险机械。
危险机械主要由以下几种:
1.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似材料之单片或多片圆锯机。
操作时带有固定或刀具的锯木机,有一个以手押送料方式进给之固定床台或采用可拆卸式动力进给装置。
操作时带有固定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有手操作之往复运动锯木工作台或托架。
操作时带有固定刀具的锯木机,采用内藏式工作进给装置及采用人工方式上下料。
操作时带有移动式刀具的锯木机,采用机械式进给装置及人工方式上下料。
2.手押送式刨木机
3.人工上、下料之本工用单面刨。
4.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采用固定式或移动式床台及移式承架,以人工上下料之带锯机。
5.由1至4点及第7点所提及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机械所组合成之复合机械。
6.手进给式多刀具夹持头之木工作榫机。
7.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之立轴刨花机。
8.木工用手提式链锯。
9.采用人工上下料金属冷作加工用冲压床,包括折床,其移动之工作的行程超过6mm,速度每秒超过30mm。
10.人工上下料式之塑料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11.人工上下料式之橡胶射出或压缩成型机。
下列地下工程用机器设备:
1.轨道上之机械:动力车头及制动车,
2.液压式隧道顶支撑设备,
3.地下工程用机械所采用之内燃机。
13.安装有压缩机械,及采用人工收集装载家庭垃圾之卡车。
14.附件一之3.4.7节中所提方向接头之防护装与可分离式传动轴。
15.维护车辆用顶高机。
16.包括可能从尺以上垂直高度掉落之危险之人员举升装置。
17.制造烟火的机械。
B.保安零件组
1.特别设计用以侦测人员,以确保其安全之电感应装置。(无形的护栅、感应垫、电磁侦测器等)
2.确保安全之双手控制器的逻辑单元。
3.第9、10、11条所提及机械用之可自动移动式护屏。
4.翻覆保护结构(ROPS)。
5.掉落物保护结构(FOPS)。
代表产品有:
塑料机械(挤出生产线、干燥机、塑料清洗生产线等);
饮料机械(瓶装生产线、罐装生产线、水处理生产线等);
包装机械(打包机、封口机、集装机等);
印刷机械(胶印机、丝印机、柔印机、移印机等);
金属加工机械(车床、磨床、弯管机、水切割床等);
农用机械 ;铸造机械 ;化工机械;
建筑机械 ;割草机 ;物流生产线;
冶金机械 ;食品机械 ;搬运机械;
纺织机械 ;橡胶机械 ;民用机械;、
机械CE-MD指令CE认证办理流程
签订合同
提供申请表,说明书,CE铭牌
产品安全评估
出证书报告